问题:我单位取得的购入办公用的碳粉、办公用品,对方给我单位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以认证做为进项税额使用?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因此,如果您购进的商品不属于文件所列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将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