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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单证不齐无法退税处理

2018-09-07 11: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出口企业出口后,因无法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单证不齐无法退税,应该转内销还是免税,商贸出口企业与生产出口企业分别怎么处理?  答: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不论是商贸型出口企业还是生产型出口企业,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可以实行出口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现在不需通过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不向主管税务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免税业务对应的收入只须在账面和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就可以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要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以下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如果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不论是商贸型出口企业还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只能是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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