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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9月份认证至今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怎么办呢?发票均无?

2018-09-07 11: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外贸企业9月份认证至今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怎么办呢?发票均无?  答:出口企业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提示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疑点,说明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所以说出口企业退税预申报,提示没有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疑点,就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外贸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2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有电子信息?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运维上报市局、省局运维管理平台处理。  如果在出口退(免)说期截止之日前还缺少相应电子信息如何处理?  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仍然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4条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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