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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收汇注意事项

2018-09-05 16: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企业201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最迟应在什么时候申报退(免)税?

  对于2014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申报。

  二、如出口货物劳务暂无对应电子信息或凭证与信息比对不符的,出口企业应该如何申报?

  在2015年4月20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三、在2015年4月20日前仍无法收齐纸质单证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如何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由于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7种情形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如无法在2015年4月20日前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如何申报?要作征税处理吗?

  对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在2015年5月18日前,自行作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企业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对于201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收汇有时间限制吗?

  出口企业2014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须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及2014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未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对于确实无法收汇或者无法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出口企业是否应进行备案等相关手续?

  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汇的,企业应按照该公告第五条规定,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八、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的出口企业应在什么时候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在2015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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