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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期限的规定

2018-09-05 10: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出口退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退税的期限主要有认定时限、退税申报期限和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认定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二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三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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