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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货物销售

2018-09-05 10: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的货物(外购的零件直接出口),应当作免税销售,不退不征增值税,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9栏填报,无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申报该业务,是这样的吗?对该类免税出口业务,税局还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吗?    答:

    对于外购的零件直接出口的货物,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附件4,自行判断是否属于视同自产的货物。 若不属于视同自产的货物,应作免税销售。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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