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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出口方式增利润

2018-09-04 15:56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制衣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产品主要销往美国。近年受美元持续贬值的影响,企业的订单、利润一降再降。2008年,该企业出口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耗用原材料2100万元,全部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进项税额共计357万元,公司退税率11%,当年不予免抵退税额转出180万元〔3000×(17%-11%)〕,其他成本和期间费用700万元,当年获得退税款177万元,利润20万元。

  就该公司而言,对于低附加值产品制造商来说,通过内部挖潜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已经十分困难,但是另辟蹊径降低税收成本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由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同样一笔出口贸易,采用不同方法处理,税收成本并不一致。如果该企业成立一家外贸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按不含税价25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价格高于成本价),销项税额为425万元,内销应纳税额68万元(425-357),外贸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应退税额为275万元(2500×11%),不予退税成本150万元(2500×6%)。假设合计的其他成本和期间费用仍为700万元,那么集团合并报表产生利润50万元。

  可见,通过成立一家外贸企业进行出口,不仅多获得退税98万元,而且合并实现利润50万元,多实现利润30万元。

  上述两种方法存在两个差异:

  一是利润增加了30万元。这是因为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基数,来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数,即3000×6%=180(万元),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商品的不含税价为基数,即2500×6%=150(万元),两者相差的30万元企业可以视同多实现的利润。

  二是退税增加98万元,应纳税额增加68万元,合计增加现金流为30万元。这是因为出口退税与购入环节的进项税额相关,本例中将自产产品卖给外贸公司,实际上是增加了产品的进项税额,虽然在内销环节增加了应纳税额,但在退税环节增加了更多的退税额,从而使得整体现金流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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