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2018-09-03 11: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但约定缴纳押金,且押金在企业不再续租时退还。这种情况应由实际使用方还是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企业情况其无租使用缴纳的押金在合同终止后退还,并未改变无租使用的性质。

因此,应由实际使用的企业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