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违约金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2018-08-20 17: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转让房产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作为转让房产的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问题答复: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的规定,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