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正文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及区别?

2023-05-31 14: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及区别?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及区别?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非应税消费品指的是不用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辅助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辅助材料)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及区别】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