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项目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一、新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在“税收优惠填报口径”明确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即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旧政策规定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免税项目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