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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账务处理

2023-03-29 18: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账务处理

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账务处理

《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代理记账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下的“咨询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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