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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

2023-02-08 15:0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百货大楼销售珠宝,零售价3510元,若顾客的旧珠宝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珠宝。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珠宝100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251000

材料物资——珠宝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珠宝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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