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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卖方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是不是可行?

2022-09-27 06: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由卖方分公司开具<a href='http://www.canet.com.cn/zzs/' target='_blank'><u>增值税</u></a>发票入账是不是可行? 
 

由卖方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是不是可行?

  不可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没有销售货物,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总公司(销售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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