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正文

违约金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2022-08-18 10: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违约金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的规定,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时间一般以商品房结算,交付客户为时点确认收入。房子没完工可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结转利润以及计算成本。

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一般来说交付的时候,就会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销售的时候是一套一套销售的。这样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长时间没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额的利润。

 

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产预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或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的价款确定收入额,付款方提前付款,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没有按时付款的按合同或协议日期为准。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违约金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