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零售行业买赠账务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下,赠送视同销售,要按照赠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八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买一赠一活动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例子:
企业为促销A商品,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凡购买A商品者,同时取得企业赠送的B商品.
会计人员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销售商品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B商品
贷:库存商品--A商品
库存商品--B商品
如果商家在销售时赠送的不是本企业库存中的商品或者原材料半成品等,而是专门为了促销而去购买的赠品,比如毛绒玩具、钥匙链、加湿器、榨汁机等,这样就不属于有买有赠的销售组合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了,而属于一种促销手段,那么毛绒玩具、钥匙链、加湿器、榨汁机等赠品只能作为销售费用来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毛绒玩具等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随同销售本企业商品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毛绒玩具等
贷:库存商品--毛绒玩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