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出资到位的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虽存在瑕疵,但并不丧失其固有的可转让性.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是一种股东内部的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
在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中,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不在于股东身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并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只要不是存在故意欺诈受让人并且可以及时补足出资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在《公司法》中也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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