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分期付款收入是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针对企业"销售货物",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范畴,所以不能参照销售货物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并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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