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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申报纳税环节政策是怎么规定?

2022-04-06 09: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那么,申报纳税环节政策是怎么规定?

那么,申报纳税环节政策是怎么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文没有提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分别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事,总机构申报纳税是要汇总计算的,那为什么现实中绝大多数地方都认为或要求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分别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呢?税源属地缴纳的需要,也是征收管理的需要,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不希望税源被减少,预缴地的分包不能去抵扣申报地的总包,否则会减少申报地的税款实际入库数额,这也就不难理解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结余的分包税额给予退税了.当然有很多地方是不给退税的,只能自行消化.

如果您是企业具体操作增值税申报纳税的,您就会发现,增值税申报表根本不区分项目,A项目的分包完全可以扣除B项目的总包.我认为,从政策依据上看,这不是一个争议的问题,预缴区分项目分别扣除分包,汇总申报不做区分.但是,从税源权属划分上,从征收管理的角度,这确实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有争议的地方就有操作的空间.详询项目和公司所在地12366及税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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