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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的少缴税款,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2021-11-04 11: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的少缴税款,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的少缴税款,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参考皖国税发[2009]53号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对自查确认的应补税款,由纳税人在自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同时向主管国税局稽查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因此,公司自查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补缴少纳的税款的同时需要交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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