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解读明确,委托开发情形下,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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