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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会计处理?

2021-03-10 17: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以旧换新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会计处理?

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1]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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