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如下: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