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企业支付的担保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徒(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故若担保机构符合免税政策且担保机构按免税执行,担保公司是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对方不免税且能购按规定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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