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正文

返还的土地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1-01-13 14: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返还的土地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返还的土地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再看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

公司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款,应该做为政府补助确认,冲减资产的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故上A、B两种方案应该修正为以下方案,即可以A、以1300万-1000万=300万来计入土地成本,B、以1300万计入土地成本,同时1000万计入递延收益,同时,在50年的摊销期间分期计入损益.

以B方案为例,则会计处理为:

1)、购入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300万

贷:银行存款 1300万

2)、收到土地返还款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3)、无形资产摊销(50年,为简单计算,以年计算)

借:管理费用 26万

贷:累计摊销 26万

4)、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当期损益(50年,为简单计算,以年计算)

借:递延收益 20万

贷:其他收益 20万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