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开办费支出作不作为企业的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筹建期开办费支出是不作为企业当期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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