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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2020-07-28 09: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a href='http://www.canet.com.cn/jijin/' target='_blank'><u>基金</u></a>、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答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相关讲解,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明确这个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是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因此,有限寿命本身并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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