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福利费怎么办?
税法规定,按规定福利费的支出不能超过总工资的14%,超过之后要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发放职工福利费,并与职工工资一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使用旧会计准则的,职工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职工福利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企业全年发生的福利费不超过全年职工工资14%部分(含)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
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