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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房屋回购的会计处理

2019-05-13 13:20     来源:会计通     

  企业所得税看作是卖出和买进两个过程,所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销售时,应当就收入和成本的差额即最初的约定的待转商品差价进行纳税调增,回购价与现售价之间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摊销的财务费用不得在摊销期间进行扣除,需要纳税调增:税法相应的认为购进商品的价值为现售价,税法认定的购进商品价值大于会计购进后的帐面价值。

  会计处理按回购业务规则处理,不记收入。

  销售房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待转商品差价

  约定的回购价与现售价之间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摊销:

  借:财务费用

      贷:待转商品差价

  回购:

  借:库存商品等

      待转商品差价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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