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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有价证券的核算

2019-02-28 16: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定义:是国家和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

  (二)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办理规定:

  1.行政单位按有关规定,只能购买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家公债,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2.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不能因购买有价证券而影响履行行政职责的财力保证。

  3.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不能列作支出预算。

  4.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反映在“其他收入”账户中。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或设立“小金库”。

  5.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视同货币资金一样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三)主要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购入有价证券时:

  借: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

   贷:银行存款

  2、兑付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有价证券(本金)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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