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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怎么核算?

2019-02-13 17: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度将公司自建的商品房102套转作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以,B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资的102套商品房不需按照视同销售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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