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正文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的税务处理

2019-01-16 14: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过程中有给个人的回迁、也有给部队的回迁,回迁不足50平方米的,给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缴纳什么税金?发票如何开具?

  【解答】

  流转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回迁楼安置动迁居民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回迁行为按税法规定计税依据应按同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缴纳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应当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为回迁户建造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没有评估价格的,按以下顺序确定:按照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本企业当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同类商品房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回迁标准面积内的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结转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票证处理: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开具相应的发票。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