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正文

房地产公司代收费用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2019-01-14 10: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燃气费,代办过户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有线初装费是否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的此类资金及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又根据国税发[2004]69号规定,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均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