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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过程中取得样品销售,应如何核算

2019-01-02 10: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通过试制新产品,最终会形成一些合格产品(又称为样品),这些产品企业用来对外销售,那么销售过程中,是否确认相应的收入?相应的成本应如何结转?  首先,企业对外销售样品,与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转移,且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属于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具体财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依据权责发生制,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应如何结转?  通过《哪些项目可以在研发支出科目核算》,我知道,研发支出并未包含样品收入,但已包含相应的研发支出。英雌,这笔产品销售收入,无需结转相应的成本。  依据《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  (1)领用材料,投入人工等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产品试制成功,一般需要资本化)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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