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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支出凭证除发票外还有哪些

2018-09-03 10:54     来源:中国会计网     

  1.合法的支出凭证除发票外还有哪些

  专家老师好,我公司将生产线的一个班组外包给一个包工头,包工头组织50名工人工作,我公司按完成的产量结算班组总工资,由包工头一次性领取,做账时也是一笔支出,没有按包工头的工人造工资表。现在我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按我们现在的处理方式,这笔支出需要包工头给我们开发票吗,如果包工头不开发票,需要我们代扣包工头的个税(按1人工资),或者代扣工人的个税(按50人工资)吗,这笔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这个业务如何处理对我方最有利;

  3、除发票、工人工资外,法定的可以税前支出的凭证有哪些;据我了解,向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的产品可以不要发票,凭白条入账,并可税前扣除,这个说法正确吗,除次之外,还有哪些项目或情形的支出可以不要发票,凭白条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外,其余有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包工头及其组织的50名工人与贵公司不是聘用关系,因此包工头取得劳务收入应当向贵公司出具发票。

  2、我们认为由贵公司直接聘用该50名工人,则可以以工资形式列支相关劳务费用,减少纳税环节。

  3、除发票、员工工资外,企业按规定从福利费列支的困难补助等费用可以凭有关文件和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

  向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的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凭白条入账。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白条无论是从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法规都不能作为入账的依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程序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4年达到土增税清算条件,地税局于2014年3月通知开会让符合清算条件的于2014年5-7月自行清算,7-9月由地税局对清算结果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将进行查帐。因我公司工程决算报告尚未取得,我公司于2014年5月向地税管理局提供延至2014年12月清算的申请。地税局默认了我公司的申请。但稽查局于2014年6月到我公司进行稽查,并要求于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所有成本资料,我公司于2014年9月仍未取得工程决算报告,因此于2014年9月30日向稽查局提供延期至2014年12月提供的申请,但稽查局于2014年10月便强制对我公司土增税进行清算,并对2011-2013年所有税种进行检查,请问稽查局对我公司土增税进行强制清算合法吗?我公司能否自行进行清算?

  专家回复:

  如果你们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则你们就应当进行清算,竣工决算报告无法取得,不是公司是否进行清算的必要条件。稽查局强制对你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合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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