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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坏损失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2018-08-29 15: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小企业坏账损失的界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小企业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主要账务处理5711 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债券投资等)

  小企业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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