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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收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018-08-28 10: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其中以物业管理收入为主,主要包括: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洗、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而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修缮等而收取的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满足房屋业主和使用人的特殊需要,为其提供的增值服务,诸如家电维修、室内裱扮、代办购物、购买充值卡、配送和分销桶装水、订送牛奶,甚至是旅游服务、加油卡、百货公司消费储值卡、社区电信储值卡推广等特约服务费。

  确认营业收入实现的原则和结算方式

  按照财政部1998年3月12日发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的原则规定,企业无论采取哪 种服务、结算方式,都应以此为基础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方能正确计算征收物业管理公司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应当分清下列几种情况:

  采取交款服务的方式,服务费收讫,发票账单已交给居民,营业收入则被确认。

  采取定期预收服务费的方式,应在物业管理公司已提供某一阶段服务(一般以月度为结算期)后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此时,服务费已收取,服务已提供。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这种方式下,服务已提供,服务费要按合同到期日收款;只有到了合同收款日,物业管理公司才取得收取这部分服务费的权利,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出租房租金收入,应按合同(租约)规定的付租日期和金额,确定租金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租约)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承租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租金收入实现。

  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在劳务已提供,或商品已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则应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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