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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应澄清的七个问题

2018-08-13 10: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固定资产会计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课程中的重点考点之一,在固定资产会计中有7个问题容易混淆,提醒广大注会考生及其从业者应加以澄清。

  一是应澄清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即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

  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因此不采用固定资产准则中规范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是应澄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处理方法特殊性的问题。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

  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种”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是应澄清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处理方法独特性的问题。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种”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四是应澄清盘盈固定资产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问题。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应比照盘亏的固定资产,作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五是应澄清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问题。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六是应澄清替换固定资产成本准确确认的问题。

  企业发生的某些固定资产后继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继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换部分的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高计,确认不准确的问题。

  七是应澄清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进行不同处理的问题。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应区分产生原因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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