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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四种方式哪个更合适?

2018-08-05 13: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时,一般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种或税收优惠的影响,从而忽略了大部分税收政策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最终影响投资收益。企业应该明白:投资固定资产,算好税收账再决策。

  假设条件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需要假设以下几个前提:一是本文考虑的税种仅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忽略其他税种及附加。二是被分析的企业假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固定资产属于可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的范围,银行贷款利率为5%。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机器设备年限为10年,残值为0.三是购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不含税价17%的进项税额,现金净流出量为不含税价。

  投资分析

  在实践中,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有直接购买、股东投入、企业重组和股东调拨四种方式。

  第一种,直接购买固定资产。用这种方式,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又可以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每年折旧加计扣除。以贷款利率作为投资报酬率测算:享受税收优惠(一次性抵扣),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值=100×15%=15(万元)。无税收优惠(按10年折旧),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净值=100÷10×15%×7.7217=11.58(万元)。因加速折旧而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15-11.58=3.42(万元),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为3.42万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量=100-3.42=96.58(万元)。

  第二种,股东直接用固定资产投资。用这种方式,股东自身的税收成本=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企业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应至少按10年计提折旧,分10年税前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这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

  第三种,企业重组、合并方式取得的资产。假定重组涉及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相等,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如果采用一般重组方式,企业按双方约定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作为入账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按规定,应至少按10年计提折旧,分10年税前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如果采用特殊重组方式,由于本文假定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相同,因此,测算的现金净流出量结果与一般重组相同为100万元。增值税的风险与一般重组与相同。

  第四种,股东无偿调拨。企业接受股东无偿调拨资产,不论作为股东的投资还是捐赠,入账价值都是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在此种情况下,固定资产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必须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这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在此情况下,股东的资产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视同销售,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因此增值税可以不考虑。

  投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在直接外购方式下,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在投资过程中获取了额外的货币时间价值,投资现金净流量最小,按银行贷款5%利率计算时,现金净流出量为96.58%,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节约比例为3.42%;增值税进项正常抵扣,没有其他税收负担和风险。

  也就是说,四种方式中,直接外购不仅手续简单,交易过程证据充足,企业账务处理简单明了,还可以享受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获取因此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使得企业所需的投资资金量最小,并且在企业投资报酬率越高时对企业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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