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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3-05-26 15: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和《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25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的方式反馈。

  电话:021-54679568-66133

  邮箱:liuxiang_ding@163.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

  附件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新片区并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提交《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附件)。

  三、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在新片区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在新片区,即企业在新片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或研发活动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在新片区,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新片区,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新片区。

  (二)固定工作人员

  满足企业生产或研发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新片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新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50%以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缴纳。

  (三)软硬件支撑条件

  企业拥有软硬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新片区实际使用,且该软硬件资产需与企业的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一)企业在新片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软硬件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新片区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业务转型,不再承担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辅助功能;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出新片区。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联合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动态调整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3年X月X日

  附件2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部门”)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提出了重点产业企业在新片区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要求。2020年8月,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作出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四部门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在新片区并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法人企业。

  三、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如何理解?

  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在新片区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四、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在新片区如何理解?

  一是企业在新片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新片区土地、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凭证,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从事生产或研发活动的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在新片区,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是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新片区。会计档案资料包括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当存放在在新片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当能够在合作区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审核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

  三是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新片区。

  五、固定人员在新片区如何理解?

  满足企业生产或研发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新片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新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50%以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缴纳。

  从业人员,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软硬件支撑条件在新片区如何理解?

  企业拥有软硬件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新片区实际使用,且该软硬件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

  七、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一)企业在新片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软硬件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新片区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业务转型,不再承担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辅助功能;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出新片区。

  八、相关部门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如何开展动态监管?

  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后续核查工作办法要求,以及四部门联合建立的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区内实质性经营情况等实施常态化管理,定期进行排摸和核查,对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通过联动机制研究予以确定,动态调整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

  九、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何时提交?

  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在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交《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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