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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2020-08-05 16: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黄岛区税务局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破产人主管税源管理科所负责核实税收债权,经法制(处罚)、收核(呆账)、征管(欠税)、风险管理(评估)等部门复核后,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主管税源科所负责人代表我局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1.税收风险管理局应主动加强与区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确定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我局申报税收债权。协调区人民法院加强对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监督,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代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应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外地企业破产涉及我局的税收事宜,由办公室在我局外网上公布破产债权申报接收地址、部门和联系方式:

  接收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路137号

  接收部门: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风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0532-83196720/83196727

  3.风险管理局自接收税收债权申报函件2日内,通知主管税源管理科所按本指引申报税收债权。

  二、破产企业信息查询

  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选择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债务人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办税服务厅受理管理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后,按《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流程、资料审查、时限要求即时办结。

  三、非正常户解除

  债务人(以下称“破产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以及破产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办税服务厅应要求管理人根据接管的破产人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

  已经形成的欠税在解除非正常户状态时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对破产企业作“受理破产”标识后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处理,已经形成的欠税在解除非正常户状态时可暂不处理。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解除非正常户。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将经法制、收核、征管、风险管理局等部门复核后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费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和相关后续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清偿的罚款,法制科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终结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税收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如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依规定程序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

  五、规范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债务人的原有发票,债务人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税尚未清偿的破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要求管理人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并督促其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六、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费款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在纳税人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风险管理局协同主管税源管理科所与区法院沟通确认,依法由纳税人的财产及时清偿。

  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对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费款的确认,应经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社保和非税收入科等政策管理部门复核。

  七、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应提示管理人将清算事项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备案。

  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年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20号)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房产停用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八、限时办结债权申报

  (一)税收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黄岛区税务局,由黄岛区税务局风险管理局接收相关文书,主管税源管理科所负责核实税收债权,经法制、收核、征管、风险管理等部门复核后,自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晚于债权申报最后期限),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以及已经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企业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主管税源管理科所申报税务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

  因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不同,税务机关依法受偿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办理入库时,可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执行。

  (二)税收债权申报异议处理

  管理人对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由法制科牵头组织税源管理科所、收核、征管、风险管理局等部门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申报;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

  管理人和我局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法制科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我局名义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九、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通过电子税务局(目前暂未上线)或者向第一税务所或主管税源管理科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第一税务所或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应按规定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重整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向纳税服务科提出申请。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重整计划、监督报告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纳税服务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十、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办税服务厅应当在收核、征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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