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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2019-10-03 07: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支付宝APP中的“发票管家-发票摇奖”模块,扫描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中奖奖金将直接存入中奖者的支付宝余额。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官网提前告知开奖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第一次开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第二次开奖,试点期间每月开奖一次,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试点结束后,按照山东省有奖发票工作要求执行。

  五、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

  六、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七、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领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九、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2019年5月14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告由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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