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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2019年7月修订)

2019-10-02 12: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青岛市财政局“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2019年7月)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裁决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申请条件: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投诉书(财政部固定模板格式,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均可下载)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

  3.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诉事项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以上材料的份数,请根据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的数量准备。

  办理程序:

  1.提出环节。供应商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受理环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投诉不予受理的,采取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的方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

  3.处理环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依法对符合要求的投诉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过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投诉人。

  法定期限:

  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204室

  咨询电话:85855838

  联合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文件。

  申请条件:

  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认定程序:

  (一)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可在青岛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按照新申请登记成立或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要求,据实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市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一并转送市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转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进行公告。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社会组织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上半年为4月30日前,下半年为11月30日前。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102室

  咨询电话:85855822

  联合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

  申请条件: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由市税务部门提供)

  认定程序: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网站发布。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上半年为4月30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102室

  咨询电话:85855822

联合认定转制文化企业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申请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认定程序:

  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102室

  咨询电话:85855822

  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服务指南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1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第24号)、《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等文件规定。

  审批条件:

  1.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1)军事用海。(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2.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申请材料:

  1、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减免用海期限等内容。

  2、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重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减缴时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经济损失证明文件(申请减缴时提供)。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批复。

  法定期限:

  收到海洋部门审核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收到海洋部门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申请材料统一交至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由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共同办理

  咨询电话:8585588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指南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材料:

  1.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告知。

  法定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8号

  咨询电话:85855291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文件。

  办理条件:

  我市会计人员。

  申请材料:

  会计人员二代身份证号码。

  办理程序:

  登陆“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模块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532-85855870

  监督电话:0532-8585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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