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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6-11 21:43     来源:会计通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经调查研究、征求业内专家意见、集中论证、反复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5月15日—6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sdczkjc@163.com。

附件: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5日

 

 

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会计师: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10年以上。

第七条  学术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每篇1500字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1篇以上;

(三)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四)市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五)市级以上管理会计、内控等案例评选中获奖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六)对长期在县(区)级以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可提交2份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较高水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分析报告等,每份2000字以上。

第八条  业绩与成果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主持的财务、会计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并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

(二)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立足本职工作,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四)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报告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透彻,建议切实可行;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投融资、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

(七)在会计中介机构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2个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考评: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三)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2项以上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四)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学术理论水平

精通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财务、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同时在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论文1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二)本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每部20万字以上;

(三)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2部以上;

(四)主持完成本专业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

5.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完成所有课程学习。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指导省级部门或市、行业系统开展会计工作,取得在全国或全省获得推广的、有系统理论支持的实践创新;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二)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主持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绩效报告,得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市或省级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持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在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五)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在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负责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任职单位规模及工作经历

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并主持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或其他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并主持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三)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申报前一年度任职单位应列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100名、《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排名》前50名,并担任中介机构合伙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其任职单位规模和工作经历比照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参评:

(一)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财务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已毕业学员,按程序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与会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指财务、财政、税务、投资、审计、统计、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依据。

(三)论文、著作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发表的论文、著作应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四)期刊是指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五)“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

(六)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著作指原创作品,不包括编写、编著的书籍。

(七)“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八)“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九)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7〕7号)、《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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