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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总分公司所得税如何汇总交纳?

2023-04-26 06: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视同买总分公司所得税如何汇总交纳?
 

视同买总分公司所得税如何汇总交纳?

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对于跨地区设立分公司后,总分公司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操作。其实早在2008年、2009年国家税务局就先后发布了多个文件予以规范,2012年末又根据之前的文件修订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该了解有关的规定,才能够正确的计算纳税并申报。 

  首先,需要了解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总分机构所得税不是根据各自的账面利润计算的,而是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然后再总分机构的所在地根据分摊比例就地缴纳。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其中,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再次,要了解所得税如何预交。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最后,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操作。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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