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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公司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22-11-25 10: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对子公司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对子公司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一个子公司,投资100万元。在我公司账上体现1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集团内的关联方。我公司的这笔投资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做损失鉴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9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可以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报税前扣除。但如果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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