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季度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2月份的累计利润-弥补上年度亏损额)*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2、3季度所交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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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