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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计算实例

2018-08-22 10: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2015年9月2日,两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出明确。两次联合发文,是对8.19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的具体落实。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对这一点,我们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我们按不同的情形举例帮大家深度掌握;理解文件中这一条的含义,首先要弄懂几个基本概念。

  1、企业经营月份。指的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期间持续经营的有效月份,它中间不可以割裂月份计算。

  2、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为减低税率的优惠。

  3、减计税率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来判断和认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月)预缴,年终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此次文件的执行日期不同以往从当年的1月1日的一整个纳税年度开始执行和汇算,因此需要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到12月31日,按30万以下和20万以下两个不同优惠税率,分成两个计税时段执行后再汇算。

  实际上兼顾了2015年1月1日之前开业的、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终止经营活动的这三种企业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全年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可以享受的30万以下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而便利当年汇算清缴时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度,核算应纳税额。

  例题一(持续经营企业):小型微利企业A,成立于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A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A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于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0×50%×20%=2万元。2015年全年持续经营的企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其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12.

  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9/12=7.5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20万元=27.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7.5万元×20%=5.5万元

  2)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3/12=2.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5×50%×20%=0.25万元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5+0.25=5.75万元。减去1-9月份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5.75-2=3.75万元。

  例题二(年度中间开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B,成立于2015年4月1日;2015年4-9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B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B企业4-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6×50%×20%=0.6万元。第四季度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9.

  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6/9=16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万元+6万元=2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2万元*20%=4.4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3/9=8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8×50%×20%=0.8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4+0.8=5.2万元。减去4-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0.6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0.6=4.6万元。

  例题三(年度中间注销企业):小型微利企业C,于2015年11月1日申请税务注销;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当年10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C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注销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C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8×50%×20%=1.8万元。

  当年10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1/10,则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9/10=10.8万元

  截止10月末,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8万元+18万元=28.8万元

  则:10月份按减低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8.8万元×20%=5.76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1/10=1.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1.2×50%×20%=0.12万元

  清算期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76+0.12=5.88万元。减去1-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8万元,则清算期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88-1.8=4.08万元。

  从上述例题一和二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A企业和B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是30万元,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区间体现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导致全年汇算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额度上产生差额。优惠额度增加的10月1日以后应纳税所得额所占全年的比重越大,节税效果越好。

  99号文件新鲜出炉,企业报税会计应该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细致研究其中的变化,正确掌握核算方法。由于政策执行期尚未到开始,因此可以结合第三季度的预缴申报,提前合理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应该会根据99号文件精神做相应的调整。另外企业会计要注意,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必再另行专门备案。

  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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