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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四

2018-08-19 09: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本次我们将用四期内容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第四期内容如下:

问:A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并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请问:假设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2015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A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A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A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问:B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并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请问:假设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B公司2015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B公司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B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B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问:C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并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请问:假设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C公司2015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C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C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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