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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

2018-08-17 10:5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各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时要减去以前季度的税款,这样怎么结转?分录怎么做?

    答:第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月或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在每月或每季有利润的情况下,以利润额为依据计算得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需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不需要作计提分录,因为企业所得税属于按年征收的税种,它是以企业每一个公历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只需在年末作一次计提分录。

    第二,如果没有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就可不作任何分录。只在年末在当年的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大于已预缴的金额,只就差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金额,可申请退税或抵下一年的预缴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答案是基于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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